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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高新中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5-10-1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完善教学管理监控体系,减少以至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规定,在教学各环节中出现的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等级及认定

教学事故分为三类:即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将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 教师不遵守基本教学规范,无教案上课。

2. 任课教师上课、早读、晚自习无故迟到2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或无故提前下课2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或晚自习辅导期间离开岗位5分钟以上。

3. 任课教师酒后上课;言行着装不文明,穿背心、拖鞋上课;上课、监考过程中在教室抽烟。

4. 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任课教师在整个学期内布置作业量不足规定数的三分之二。

5. 命题人员未按规定科学编制考题,在考试时出现必须纠错的现象。

6. 监考人员无故迟到2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

7. 监考人员未能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被巡查发现在同一考次考场内出现两起及以上考试作弊。

8. 在上课、监考过程中,教师接听电话,影响教学秩序。

9. 教师不按时提交学生成绩、试卷分析、教学进度表、业务考核表等材料或错报、漏报学生成绩,从而影响教学管理;班主任不按时填报学生手册、学生花名册、学生档案等等。

二、教学管理类

1. 安排、调度、通知不力,未及时下达教学任务、课程表及调度通知等,使师生无所适从,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教学时间、地点进行调整,但未通知教师、学生,导致两个以上班级未能上课。

3. 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4. 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5. 因保管不善,丢失一般教学档案和教学资料。

6. 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能按时关灯、关水,造成水电浪费。

三、教学保障类

1. 办公室、教室灯光、电扇、黑板、电脑、电话、空调等教学办公设施严重损坏,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办公活动。

2. 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在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不作调整,影响正常教学;

3. 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4. 工作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考场延误上课时间5分钟以内。

5. 粉笔、实验耗材等物资准备不足影响教学。

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  任课教师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2. 教师责任心不强,导致学生或者家长联名反映的不良影响。

3. 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4.试题有严重错误(存在三处以上需要在考试时纠正的各类错误等等)。教师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安排考试。

5. 监考人员缺席或迟到超过10分钟,影响考试进程;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5分钟以上;监考期间闲聊、看书、玩手机、批改作业等等,或者随意离开考场等;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或学生考试成绩。

6.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7.阅卷教师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影响了成绩汇总;送交学生成绩之后,修改学生成绩3人次以上或修改同一学生成绩两次以上。

8. 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9.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诸如指导费、复习辅导费等费用。

10. 未经学校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课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

11. 工作时间在办公室下棋、玩扑克牌或在网上聊天、玩游戏。
二、教学管理类

1. 由于教材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2. 开学前对教学设施未作认真检修,影响正常开学、正常教学。

3. 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影响考试,时间达10分钟以上。

4. 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影响教学活动,时间达10分钟以上。

5. 试卷开始后发现如份数不足、试题完整性缺失等失误影响正常考试。

6. 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

7. 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8.实验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价值300—2000元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或造成人员伤害。对细菌、病毒等生物制品或易燃、剧毒、腐蚀性化学药品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

9.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出租教室和体育活动场地、机房等教学场地、设施。

10.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拖延汇报或隐瞒不报严重及重大教学事故。

三、教学保障类

1. 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而停课2节以上。

2. 工作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延误上课、考试时间达10分钟。在规定的时间内,责任人未及时准备好会议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体育器材等,影响教学活动,时间达10分钟。

3. 教学(实验)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任何措施,影响教学,导致部分班级停课。

4. 在试卷或学校资料印制过程中,出现顺序颠倒或数量错误,影响工作和学校形象的,或者试卷错印或错发的。

5.校园内因停水、停电而导致授课、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断,接到通知后责任人未能在15分钟内响应,并进行现场处理。
    第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 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思想以及淫秽内容,道德品质败坏,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 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及其职能部门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恶劣影响。

3. 任课教师备课敷衍,导致课堂讲授多次出现知识性错误,造成学生罢课、集体抗议等不良影响。

4. 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打击报复学生。

5. 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

6. 任课教师考前泄露试题,或将答案印制在试题上,导致考试失效。

7.试卷在印刷、存放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泄题、丢失,造成严重后果。

8.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失控,影响考试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9. 教师在阅卷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

10. 唆使、纵容、包庇、协同学生在考试中舞弊。

二、教学管理类

1. 篡改学生的学籍、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

3. 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毕业证书、学籍档案等重要材料并造成无可挽回损失。

4. 在全校的集中统一考试安排中漏排或错排班级、考试课程、日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5.实验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价值2000元及以上贵重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或造成人身伤害致残。

 

三、教学保障类

1.  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拒绝维修,导致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2. 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务室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未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院外医院,造成师生致残、死亡等恶性事件。

3. 学校食堂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食物中毒2人以上。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查实,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校长报告事故查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会核定。

第九条  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组织专人,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认定,报校长会核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部门主管在本部门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1.  由学校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2.  对事故责任人处罚500元。情节、后果较重者(比如屡犯或者检查不深刻者等),处罚800元;
3.  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申报高一级职务的资格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二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学校在全校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2. 对事故责任人处罚1500元,情节、后果较重者,处罚1800元;

3. 取消事故责任人两年内申报高一级职务的资格和评为各类先进的资格。

4. 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5.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对责任人实行缓聘、解聘或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档案室,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如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通报后七日内,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复议申请。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在实际教学运行过程中出现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现象,但本办法未作具体界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比照本办法作初步认定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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