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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5-11-18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关于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教师〔2015〕42号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各有关高校,省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2)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下大力气治理部分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教育厅落实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1),对我省全面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进行部署,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的重要举措。教育部对此非常重视,进行了专项部署,明确了责任主体,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组织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落实领导责任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实施办法,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夯实责任,严肃问题追究。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中小学校主要领导是各地各学校治理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开展自查,对《规定》中所列举的六种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把“六条禁令”落到实处,省教育厅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教师重点查办,坚决问责。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市(区)县和学校,严肃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涉事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积极宣传,加强正面引导。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迅速将《规定》和我省《实施方案》传达到所有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和落实《实施方案》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提倡为学习有困难学生无偿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志愿服务,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积极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加大监督,纳入师德管理。各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认真落实《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监督。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教育厅有偿补课监督举报电话:029—88668690,举报邮箱:sxsdgz@126.com。各级教育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将所属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学校与个人年度考评(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11日 附件1 陕西省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规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坚决纠正、治理基础教育乱收费和节假日补课现象,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维护学校和教师的良好形象,促进中小学教育和谐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目标,以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切实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营造有利于全省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治理对象       全省范围内中小学校、高校附属学校(含民办中小学)及在职中小学教师。       三、治理内容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及本方案要求。       四、治理步骤       对有偿补课的治理工作分为专项治理和常态化治理两个阶段。其中专项治理从2015年11月13日开始至2016年1月10日结束,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第一阶段:专项治理。       1.宣传教育、全面部署阶段(11月13日—20日)。各市(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召开会议、政治学习、展窗、展板、悬挂条幅、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全省中小学校及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活动。要迅速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治理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排查重点对象,设立公开的投诉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学校要利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氛围。       2.自查自纠、自行整改阶段(11月21日—30日)。各市(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查找辖区内各学校及在职教师是否存在违规有偿补课的问题。要做到找准线索、摸清事实、有错必纠。对于自查出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集中梳理,分析原因,列出整改时间,指定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3.全面检查、集中整治阶段(12月1日—12月30日)。省教育厅将组成专项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各市(区)的活动开展情况和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情况。根据群众投诉情况,对违纪违规行为认真查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第二阶段:常态化治理。       各市(区)要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依据治理问题的过程和思考,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对于本地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常抓不懈,直至有效杜绝有偿补课现象发生,并于2016年1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活动总结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书面报至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五、惩处办法       (一)对违纪教师的处理。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一律退回违规所得,教师师德评价、年度考核和评优晋级一律一票否决,通报批评。二次违纪降一级职务聘任并取消三年内职务晋升资格。       (二)对所在学校的处理。       学校对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地教育局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奖资格,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获省、市级示范学校的,限期责令整改,必要时取消其称号。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审批范围办班,并向局社管办上报办班计划、任课教师名单和管理方案,经局社管办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培训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并对为首者和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三)对学校负责人的处理。       对查实有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所在学校,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一律停职检查,情节严重者,调离校长岗位。       (四)对其他情况的处理。       对违规补课过程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和教师,要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区)主管教育局长和校长为共同责任人,成立“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强化工作措施,做到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抓落实。       (二)搞好宣教,提高认识。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规定》文件精神及相关法规,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维护人民教师良好形象。切实要将本次治理活动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紧密结合,合理安排学生的假期活动。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在学校醒目位置悬挂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时刻警醒教师认真遵守。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通过明察暗访、专项工作会等形式加以指导推动。各学校要利用展窗、板报、校报、校园网及时宣传本单位的活动开展情况。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及时规范和完善制度,通过此次活动,形成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
      附件2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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